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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12-0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16号)《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财行〔2015〕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苏财行〔2017〕52号)、《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二级部门,学校控股的资产经营公司(含下属企业)、大学科技园公司等独立法人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本校师生临时到常驻地(不含郊县〔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学校以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标准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标准,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飞机、高铁(动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得购买超级经济舱、优选一等座等席别,其中,购买机票应当执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规定,出差人员应合理安排行程,避免频繁退改签产生额外费用。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务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院士参照执行)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以上各类出差人员职务、职称级别,以学校人力资源处认定为准。在科研经费(不含科研启动费、教改课题等校内立项项目)中列支差旅费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可提高一档标准执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住宿费开支标准按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参照执行)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且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同一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县(区、市)的,可以安排一次午休房;因工作需要或特定行程安排确需延迟退房的,可以延迟退房。午休房、延迟退房费用在对应住宿费标准限额的50%内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到雄安新区(不含雄县、安新县、容城县)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900元/人·天、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550元/人·天、其余人员450元/人·天。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如连续不间断出差,分段确定出差目的地。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应按规定自行用餐并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或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出差人员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伙食费用。

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交通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出差人员2人及以上共乘一辆车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25%交纳。

出差人员乘坐单位公务用车(含公务租车)出行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领取市内交通费。严禁出差人员实际乘坐公务用车的同时购买城市间交通票据并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培训、外派等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教职员工赴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文件的原件以及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教职员工经学校批准赴外地参加短期培训,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培训学习期间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参照第二十二条执行。若培训、会议期超5天,超期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四条学校安排到外地单位实(见)习、挂职等情况的教职员工,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经学校批准临时借用到外地工作的,借调(外借)期间补助,按《无锡学院教职工挂职、借调(外借)管理办法》(锡院人〔2025〕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在校各类学生赴外地开展生产实习、社会实践、调研、夏令营、各类竞赛、体育比赛等活动期间的差旅费,职能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职能部门无规定的,参照其余人员标准,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学生去外地参加学术会议或科研任务,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差旅费参照其余人员标准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八章 其它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探亲差旅费,经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处审核签字后,可凭有效票据,按照其余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飞机票除外)。探亲差旅费不报销住宿费,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调入学校工作人员调入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学校按上述差旅费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应严格履行出差审批制,明确出差任务、人数、地点和费用列支渠道。

第三十一条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参加会议、培训、外派工作等提供相关通知、文件等材料,出差人员对其提供票据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发票开具必须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金额,如无法注明的需宾馆提供入住、离开时间的机打消费清单,并加盖宾馆发票专用章,住宿费明显偏低且无法提供住宿天数的按往返各一天计算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 不再另行报销;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下情况除外:

高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加盖接待单位公章或接待方负责人签名的住宿情况说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单程票据遗失,须出差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财务处审核后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从严控制租车出差,如遇任务紧急且交通不便确需租用车辆的,须报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意,报销时提供租车行程记录、过路过桥费、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凭证,不发放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教职员工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仅报销无锡至目的地间的直线往返交通费,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员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加强差旅费报销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无锡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锡院〔2021〕8号)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无锡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